闽南网2月5日讯 纠结人员,廖某与他人合作,在养殖场内制造冰毒,数量多达738.9千克。
龙岩破获的最大制造毒品案昨在龙岩中级法院一审宣判。主犯廖某以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主犯郭某、吴某等4人均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从犯张某乙、王某甲等3人各被判处7年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
2013年10月,廖某与赖某(另案处理)商量好,由廖某负责技术和销售,赖某负责原材料及制毒场所等,打算在长汀县境内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出售。
经赖某介绍,廖某还认识了郭某,之后郭某雇请王某甲和王某乙帮忙,廖某则从广东物色几名员工前来长汀参与制毒。
同年12月份,在备好制毒原料及设备后,廖某安排和指导郭某、赖某等人利用晚上时间制造毒品。
2014年1月2日,长汀县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在制毒现场抓获王某甲、王某乙,并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738.9千克(其中液体物526.76千克,固体物212.14千克)。同日,廖某等其他6人也全部落网。
法院审理认为,在共同犯罪中,廖某积极与他人商议在长汀县境内合伙制造毒品,并提供技术、筹措资金,召集人员参与制造毒品,系主犯;郭某接受廖某安排,为制造毒品积极寻找场地和物色相关辅助人员,吴某某、张李某某、张某乙、张某甲明知廖某等人在养殖场内制造毒品,仍然积极参与,也均系主犯,王某甲、王某乙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郭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廖某等嫌犯,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郭某、张某乙、王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虽然制造的毒品并未流入社会,但廖某组织他人制造毒品,且数量特别巨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严惩。根据各被告人参与犯罪的事实、情节、后果及归案后的表现,据此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陈立烽 曾健彬 海都记者 简伟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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