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明明没有向别人借钱,怎么就成了被告?”日前,家住闽清的冯女士突然接到了闽清县法院的传票,要求其出庭应诉。原来,因为丈夫为别人贷款提供担保,后者未履行还款义务,信用社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将她也告上法庭。
闽清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冯女士没有在《保证借款合同》等相关文件上签名,不是本案的保证人。其次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债务,关键在于一方所负担之债务是否为夫妻双方共同利益,即是否直接用于双方所构成之家庭的家庭经营、生活。对外担保债务不是直接用于家庭经营、生活之债务,所以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信用社要求冯女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记者 任思言 通讯员 傅本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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