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中院组成合议庭后于2016年3月24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副局长苏文贤出庭应诉,同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派工作人员到庭参加庭审旁听。
本案的焦点在于内幕交易行为是否成立。根据《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一条和第五条的规定,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内幕信息公开前被处罚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被处罚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法院可以确认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内幕交易行为成立。
本案中隋某与同为股东的姚某密切联系,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操作其妻子的账户购入高鸿股份证券,与高鸿股份并购高阳捷迅的内幕信息变化和公开的时间吻合,且未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被上诉人认定内幕交易行为成立符合法律规定。隋某的上诉理由皆不能成立。故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的裁判文书已经向各方送达。(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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