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州中院行政庭审结全省首例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作出的内幕交易行政处罚上诉案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大唐高鸿数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北京高阳捷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权并增资的事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信息,在公开前系内幕信息。
隋某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姚某同为某公司股东,在2013年5月31日即该内幕信息公开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与姚某进行了长达11分32秒的电话联络并操作妻子赵某证券账户买入207000股高鸿股份股票,此后陆续卖出持有的上述股票,获利一百多万元,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内幕交易行为,决定没收隋某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倍罚款。
隋某不服,向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隋某不服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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