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宣传广告不可任性,虚构原价属价格欺诈
售酒电商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售酒电商称,其在淘宝店铺上确实分别以899元、598元的价格出售过茅台酒和五粮液,但是属于 “限时促销”和“抵用现金券”活动,而李先生参加的是“聚划算”促销活动且没有使用现金券,导致自己没有以更低的价格买到酒水,故其店铺不存在价格欺诈。
李先生辩称,售酒电商对其构成价格欺诈,并非在于其实际买到的酒水价格高于最低成交价,而在于该电商对外宣称茅台酒“原价1518元”、五粮液“原价1500元”,系以虚假标注原价的方式欺骗消费者。
上海一中法院在审理中,就价格欺诈行为向当事双方进行了释明,称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虚构原价也系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之一。根据有关部门的明确解释,商品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本案中,售酒电商在其淘宝网店铺对茅台酒和五粮液原价所作的标识以及以往的成交记录显示,其行为属于虚构原价,对李某构成了价格欺诈。据此,上海一中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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