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得隐瞒限制条件;不得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不当营销宣传手段……12月25日傍晚,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通知》在金融营销宣传规范管理和行为要求等方面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提出11项具体要求,明确对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执行。
与8月26日下发的征求意见稿相比,《通知》并没有重大修改,只是对相关表述有一些调整。比如第二条“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负责对本机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进行监测,监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机构的分支机构、外包服务供应商和业务合作方等,应及时将有关线索上报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并配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工作。”改成了“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对本机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进行监测,并配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相关工作。如在监测过程中发现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违反本通知规定,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改正。”第四条,“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项下,“金融营销宣传内容应当与上述证明材料载明的经营范围保持形式和实质上的一致。”改成了“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确保金融营销宣传在形式和实质上未超出上述证明材料载明的业务许可范围。”
根据《通知》精神,金融机构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得隐瞒限制条件;不得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不当营销宣传手段。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以弹出页面等形式发布金融营销宣传广告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允许从业人员自行编发或转载未经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审核的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央行表示,发布实施《通知》,有利于统一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管尺度,督促市场经营主体严格依法合规开展金融营销宣传,对于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支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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