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桩命案,之前并无违法犯罪记录的QQ群“森高社”被警方认定是非法组织,年仅14岁、既非创建者又非群成员的男孩林小森则被警方认定为“森高社”的大哥,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编者注:14到16周岁对8种重罪,如强奸、杀人、故意伤害、贩毒、爆炸等,承担刑事责任)。此前,广东省韶关中院判决的一桩故意伤害案引发了坊间热议。记者日前来到粤北山城乐昌,试图厘清此案的诸多疑点。
熟悉林小森的人对于其成为“森高社”的大哥感到难以置信
林小森的家人一直在上诉
少年“大佬”
检方诉称,2009年底,在林小森的组织下,成立了“森高社”非法组织
2011年4月19日,韶关中院刑事审判庭,一桩故意伤害案正在审理。
此次庭审令审判长林兵印象深刻:9名被告,除主犯罗武江和一名窝藏犯年满18岁外,其他人均为十四五岁的少年,基本是乐昌市第五中学(下称“乐昌五中”)的学生。其中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年仅14岁、在检方起诉书中被称为非法组织“森高社”大哥的林小森。
检方诉称,2009年底,在被告人林小森的组织下,成立了以其为大哥的“森高社”非法组织,被告人刘一亮、骆某等人均为该组织骨干成员。时年,林12岁。
2010年11月5日14时许,被告人罗武江、骆某等十多人在乐昌市新时代学校门口殴打了一名叫石林的学生。被告人林小森等人认为石是“林仔”(当地社会人,曾因违法犯罪受到警方打击。记者注)的人,会找人来报复,便于次日下午召集了三十余名“森高社”成员,在林小森家中商量对策。林小森提议先下手为强,之后带领三十余人,分成两组在乐昌市河南街游逛,寻找“林仔”方面的人。16时30分左右,林小森等人在武江河堤林业局附近路段遇到了正在拾柴的陈明、袁军和“汕头”三人,认为对方是“林仔”的人,便上前询问,双方发生口角。陈明等人见势不妙,往武江大桥方向逃离,林小森等人尾随其后。其间,双方各自电话召人前来帮忙,后于乐昌市某KTV门口展开殴斗。打斗中,林小森一方的罗武江用匕首将对方的刘杰右腹部刺伤,后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警方调查,殴斗开始前,林小森接到母亲电话,提前离开。不过他终究没能逃脱刑责。在警方起诉意见书和检方起诉书中,他分列首位和次席。对此,公、检机关意见一致:林是此次殴斗的组织者,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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