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虚报瞒报票房的惩处,力度可能进一步加大。昨天上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三审明确: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五倍的罚款。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召开,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次提请审议。今年8月提请审议的二审稿,明确了虚报瞒报票房收入的法律责任,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目前的规定处罚力度不够,应将罚款数额与造假金额挂钩,实行按倍计罚。
因此,草案三审稿增加了相应规定,修改后的条款为:“未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或者未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此外,记者注意到,有关演员应德艺双馨的表述也有变化。草案二审稿提出:“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在三审稿中,“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修改为“坚持德艺双馨”。
■委员观点
1票房造假“违法所得”如何界定
昨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部分委员对票房造假按倍计罚制度提出疑问:“违法所得”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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