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席会议的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尹汉宁也建议把网络电影纳入法律调节的范围。他认为,网络电影现在已经是电影产业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传播方式之广、受众人数之多,超过了传统的放映方式,一样有内容问题,一样有思想性、艺术性的问题。
孙志军建议,在草案三审稿附则部分增加一条:“采用与电影相同方式进行拍摄和制作,专门用于网络传播的网络电影,对其摄制,参加电影节展等活动的管理,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尹汉宁和龚建明委员则建议,在第2条第2款后面做一些修改,也就是修改“用于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或者流动放映设施公开放映的作品”这句话,改成“用于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流动放映设备及网络公开放映的作品”,或者“在相应的场所利用放映设施放映的作品”。(记者 沙雪良 原标题:电影虚报瞒报票房拟按倍计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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