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卫委员说,草案三审稿规定,违法所得要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是,统计数据不真实,很难确定违法所得是多少。如果一部电影虚报了一千万的票房,这一千万是他的虚报额,这里的“违法所得”是什么?对这种情况,应该选择更合适的语言来表达。
姚胜委员也认为,“违法所得”的提法值得斟酌,其中可能有多报的也可能有少报的,但其所得可能都是合法的。
姚建民代表提出,对票房造假,只做原则性规定就可以了。
吕薇委员提出,对虚报票房误导观众,有很多其他法律法规解决,比如,多报了收税就是了,如果少报了税务部门可以查偷税漏税;如果做虚假广告,有广告法。草案二审稿特别强调要如实统计电影收入,这是一个长期的问题,还是一个短期的问题?“其他行业也会有类似的情况,我认为这不属于电影产业促进法里面的内容。”
2编剧摄影也要德艺双馨
杨卫委员认为,“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德艺双馨”这条规定不全面,实际上电影从业人员不光是演员和导演,还有编剧、摄影等等,对他们也应有德艺双馨的要求。
所以建议“演员、导演等”这五个字加一个顿号也可以不要了,即建议改为“电影从业人员应该坚持德艺双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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