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4月20日讯 核心提示 救护车虽然享有特别通行权,但是闯禁应确保安全,否则也需要负全责。前晚9时42分,在晋江市区世纪大道与长兴路交叉路口,就发生了一起救护车抢红灯侧翻事故。
一辆救护车载着癫痫病人紧急送医,闯了红灯,被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车顶撞得向左侧翻,所幸救护车里两人只受了点轻伤。
经调查,交警部门认定救护车负全责,并提醒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享受道路通行优先权,但一定要确保在安全前提下。
惊险现场: 救护车闯红灯 所幸无人员伤亡
该路口监控录像显示,当晚9点42分,救护车正沿着世纪大道往晋江市区赶路,另一银色小车则沿着长兴路从利郎往南区中学方向正常直行,两车驾驶方向呈十字交叉状。救护车行车方向道路亮红灯,只见救护车闯过红灯,继续向前行驶,先躲过一辆水泥槽罐车,接着救护车试图从银色小车前方横穿过去,不料被银色小车顶撞,救护车顿时失去控制,左侧翻倒在了路中间。
事故现场,一位靠在长兴路路边候客的摩的司机王先生介绍,当时他听到“砰”的一声,扭头看时,救护车已经侧翻在道路中间,有人帮忙打开救护车车厢门,将车内2人扶出来。一旁停着一辆车头受损的银色小车,事故现场交通发生拥堵。
据另一现场目击者介绍,事故发生时,救护车车厢里的2人被迫翻滚,导致磕伤,救护车司机系了安全带,只受惊吓,没有受伤。随后,两伤者被另外一辆赶到的救护车送去医院救治。
海都记者了解,当时救护车是从晋江五里工业园区开过来的,正将一名突发癫痫的鞋厂工人紧急送医,车厢里还有一名鞋厂保安陪护,而驾驶室就司机蔡先生一人。所幸,车厢内两名伤者,经检查,均为软组织挫伤,没有大碍。银色小车车头受损,司机无大碍。
交警提醒:
特种车闯禁
前提应确保安全
事发后,晋江交管一中队闻讯赶至现场。经回放监控录像,经办交警表示,此事故本可避免,事发前正常行驶在长兴路的车辆只有4辆车,绿灯变红灯,救护车并没有减速并避让,仍抢行引发交通事故。经调查,交警部门认定,救护车在没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强行闯红灯引发交通事故,应负全部责任。
根据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交警解释,交法的这一规定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赋予救护车特别通行权;另一方面又对这种特权予以限制,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才可以优先通行。这就是说,救护车享受通行特权是以履行确保安全的义务为前提条件的,否则就不能违规通行。执行任务时,还必须开警报灯、鸣警报笛。
交警提醒市民,无论是行人,还是车辆,走在道路上参与交通时,大家都要“宁等三分不抢一秒”,不仅要牢记,而且要践行。这不仅是一句朗朗上口的口号,而且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命安全。
此起事故,交警部门仍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海都记者 陈建辉 通讯员 蒋巧玲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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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闯红灯撞死人引争议
今年3月11日晚,广西钦州市扬帆大道与金海湾大道十字路口,该市一家医院一辆载着两名车祸伤员往医院赶的救护车闯红灯直行,撞上了迎面方向依照指示灯左转的摩托车,导致摩托车司机不治身亡。据了解,事发当时考虑到晚间扰民问题,未鸣警笛。
钦州市交警一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判定闯红灯的救护车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救护车闯红灯撞死人引起了不同意见的争论。钦州市中医院工作人员表示,救护车为抢救病人,行车过程中往往分秒必争,且按照相关规定,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而死者吴某的父亲表示,当晚吴某应是正常下班回家,吴某的行走并不违反交通规则。这里还有一个因素:高速行驶闯红灯的救护车没有拉响警笛。救护车应是救死扶伤的工具,岂能变成了夺去儿子性命的“凶器”?对此,交警也似乎很为难。交警认为,“赶时间救人和保证行车安全之间确实存在矛盾”。(《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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