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6月7日电 中国国土资源部7日发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指出,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该办法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同时,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5月底,全国共上报闲置土地宗数2815宗,面积16.95万亩。其中,因毛地出让拆迁难、调整规划等政府和客观原因造成闲置的约占六成以上。官方数据亦显示,通过例行督察,2011年国土资源部共收回闲置土地2393公顷,盘活批而未供土地11600公顷。
国土资源部表示,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的土地应当做到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记者 阮煜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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