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交通部办公厅日前与公安部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的通知,要求加强审验,严把招生院校资质关和生源质量关,招生对象须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含中职)及以上文化程度;组织学生进入规范的道路运输企业进行实习,实习总里程不得少于2万公里。
通知全文如下: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有关要求,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决定在大客车驾驶人职业教育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开展大型客车、牵引车(以下简称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的重要意义
2014年,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大客车驾驶人职业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厅运字〔2014〕100号),在江苏、安徽、云南三省开展了大客车驾驶人职业教育试点。目前,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较好成效,对建立大客车驾驶人职业教育培养体系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拓宽了大客车驾驶人培养渠道,为创新大客车驾驶人培养模式积累了经验。将大型客货车驾驶人培养纳入职业教育体系,是不断提升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素质的有效途径,是持续推动道路运输事业健康、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当前道路运输行业转型发展的必然需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工作,要把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从源头上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措施和手段,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合作,不断提升大型客货车驾驶人培养质量。
二、加强审验,严把招生院校资质关和生源质量关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积极协调教育、人社部门,按照厅运字〔2014〕100号文要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要联合对有关职业院校的大型客货车实际操作培训场地、设备和人员进行审验,保证大型客货车驾驶人培养质量,确保学生能够具备大型客货车安全文明驾驶素质。承担大型客货车驾驶人培养任务的有关职业院校不得以委托或者合作形式将教学任务交给驾校等其它培训机构承担,违反规定的,取消其招生资格。各地要将选定的开展大型客货车职业教育院校名单分别报送部、省两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
招生对象须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文化程度,未取得小型汽车及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身体条件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有关申领大型客货车驾驶证的要求,并通过驾驶适宜性测试。
开展全日制学历教育的高职院校应采用定向、单独编班方式,从本校自愿报名的高职道路运输类或汽车制造类专业新生中选拔进行培养。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应通过汽车驾驶专业(专业代码:0401-4)进行培养,其招生计划纳入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总规模。
有关职业院校在组织招生宣传时,应向学生和家长说明培养目标定位、专业方向、就业岗位、工作性质等情况。在完成专业招生,将招生情况报当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备案后,不得突破招生计划,不得再向社会招收学生或在本校范围内随意调剂学生进入该专业学习,不得跨校或跨专业招收选修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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