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地方落实《指导意见》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是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直接关系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失业人员的关心关怀。各地要充分认识调整失业保险金的重要意义,以人为本,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政策顺利实施落地。一是抓紧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失业保险金调整方案。《指导意见》以《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为依据,明确了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基本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厅(局)和财政厅(局)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失业保险基金备付能力,统筹考虑失业保险“保生活”和“促就业”两项功能,加强调研、科学测算、明确责任、拟定步骤、细化措施,尽快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兼顾可操作性和灵活性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二是抓好政策落实的具体环节。各地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把准吃透政策要点,及时调整标准并将失业保险金发放到位,切实保障好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同时,指导各省发挥好省级调剂金的作用,大力支持基金支撑能力弱的统筹地区,确保每一个统筹地区的失业人员都能及时根据新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三是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各地要结合当地具体落实办法,主动协调宣传部门,集中一段时间开展专项宣传活动;要深入群众,把此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政策原原本本向失业人员讲清楚,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使其充分了解党和政府的惠民之策。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测,形成合理预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问: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还可以享受哪些权益?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和《失业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失业后,除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外,还有相应的医疗、丧葬抚恤、就业服务等待遇项目。具体包括以下项目:一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三是职业培训补贴;四是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2016年,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医疗保险费79.7亿元,月人均缴纳医疗保险292元;支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4710万元;支出培训补贴14.2亿元;国务院批准的东7省试点政策用于促就业支出183亿元;向76.2万名农民工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28.3亿元,人均32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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