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社部网站消息,近日,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人社部失业保险司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进行解读。
问:《指导意见》印发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求通过社会保障等手段,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断缩小不同群体间的收入差距。《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失业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各地高度重视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将其作为失业保险最基础、最重要的工作来抓,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基本保障了失业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2012年全国人均失业保险金为707元,2016年达到1051元,年均增长10.4%。5年来,共有2170万人次领到失业保险金。
为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促进社会公平,按照中央决策,根据失业保险法律法规,我部会同财政部共同制定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指导各地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适当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并提出了失业保险金上调目标,要求形成增长机制。
问:《指导意见》确定失业保险金调整的目标是多少?
答:《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目标,是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需要明确的是,这个目标以确保基金可持续为前提,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分步实施,循序渐进加以实现。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具体调整幅度和调整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确定。
问:能不能把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提得更高一些呢?
答:近年来,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多措并举,有序推进,全国失业保险金水平逐年提高,地区差距逐步缩小,有效地保障了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为兜牢民生底线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宜调整过高:一是《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了失业保险金的上限,即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二是失业保险保障的是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需要,过高的待遇水平不符合我国失业保险“保基本”的原则。三是确定失业保险金水平还要兼顾促就业的作用,失业保险金标准过高,可能会影响部分失业人员的就业积极性。此外,还要统筹考虑失业保险基金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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