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转机
诉讼被受理 要求赔偿50万
因为“无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也可立案”,张永智夫妇的诉讼被予以受理,这也成为了四川首个无医疗事故鉴定立案受理的案子。
1999年,帮张永智打行政官司的年轻律师,将他介绍给了成都资深律师高建强。高建强决定免费提供法律帮助:“没过多久,这个案子就出现了转机,并引起了全国的关注,一切都因为四川省高院的一份文件。”
高建强在四川省高院回复一个地方法院的文件中,发现了无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也可立案的语句。2000年他们向成都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和医院赔偿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50余万元,不久后就得到了受理。而在案件开庭两年后,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对于医疗事故案件,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同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实施,规定病人及家属有权查阅和复制病历。
2006年·宣判
驳回诉讼请求 判赔35000元
随后,该案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立案,案子一审进展得并不顺利,从开庭到判决,经历6年时间。先后作了多次医疗事故鉴定,最后一次医疗事故鉴定是在2005年,经最高法司法鉴定中心委托中国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鉴定。鉴定结论是,校医院在转院过程中存在不足,医院采取的急救措施不够积极及时是存在的不足。
同时,张永智向法院提交了同学们的证言,希望能够证明两家医院存在重大过错。但张达所在的高校提交了一份由四川省专业气象台出具的证明,证明张达转院成都当天无雨。而在其中两位同学的证言中,都提到当天有雨。法院根据这份证明,又认为3位同学证言内容过于相似。最终没有采信这三份证言。
2006年,武侯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对张永智夫妇的多项诉讼请求均不予以支持,根据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不足,酌定其赔偿夫妇俩35000元。
张永智不服提起上诉,希望法院能够采信同学们证言。但法院认为这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一审判决下达后4个月,二审法院做出判决,维持原判。
2013年·再审
《民诉法》修订带来转机
二审法院判决后,张永智夫妇申请再审。两年后,张永智收到了法院的裁定书,再审申请被驳回。
在这期间,张永智和律师找到了两份儿子尸体火化的原始材料,在死亡通知单和火化单上都没有张永智的签名。一审、二审时,学校都拿出了1997年的协议,并称尸体未经尸检火化,是经过了张永智同意的。但二审后申诉被驳回,却意味着案子走到了终点。
2007年《民诉法》修订,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1年11月,张永智夫妇向省高院申请再审。今年4月,张永智夫妇收到了省高院的裁定书,根据2013年新《民诉法》198条第二款之规定,该案发回成都中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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