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体育课时,因为打铃后没有及时站好队,女体育教师邢某对女学生张某所在的班级罚站。其间张某晕倒,导致面部被缝5针,3颗牙齿脱落或破损。
为此,张某将邢某和北京市燕山前进中学告上法院,要求两名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等共计1530元。
昨天上午记者获悉,房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老师以强调课堂纪律为由对全体学生进行罚站有所不当,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比例为20%。
房山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市燕山前进中学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300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过,法院亦明确,原告后续治疗费用可待实际且必然发生后另行主张。
案情
学生被罚站晕倒后脸上留疤起诉学校、老师
16岁的张某是北京市燕山前进中学的女学生,邢某是该校的女体育教师。张某诉称,2014年10月23日,被告邢某在上体育课时体罚原告所在班级的全体学生,原告不堪体罚摔倒受伤,面部破相缝5针,一颗牙齿脱落或坏死,2颗牙齿破损等。
原告诉称,为了治病,家里先后花费医疗费、交通费等1500多元。目前,原告不仅面部留有4厘米的疤痕需要继续整形,而且牙齿脱落坏死等也需要继续治疗。
原告认为,被告邢某违反《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体罚学生且未尽到监护保护义务致原告受伤,邢某的行为属于体罚,且至今未付出过任何费用,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向被告主张民事赔偿,要求邢某和前进中学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1530元;另外要求进行伤残鉴定并由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还要求诉讼费和鉴定费等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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