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
老师辩称罚站是正常教学活动不构成体罚
被告邢某辩称,对原告所称的“罚站”的说法有异议,因为事发时是她在对学生进行正常教育,是正常的教学活动。关于原告要求赔偿的各项费用,原告要求的后续医疗费没有发生。另外,她认为上课是职务行为,包括事后的整形等一系列事项都不应该由她承担责任,而应由学校承担。
被告前进中学则称,体育课是体育老师根据体育教学教材的内容进行设置的,当时是按照课程安排进行常规教学,原告的受伤是因为其自身原因,是意外发生的。原告摔伤之后,老师、学校都履行了相应义务,所以学校不存在过错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学校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原告张某系前进中学的学生。2014年10月23日上午第三节体育课时,该班学生因上课铃响后没有及时站好队,体育教师邢某要求全体学生呈站立状态。持续站立过程中张某晕倒受伤。
随后,张某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校医将其送至北京某医院进行治疗。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载明:“晕厥原因待查。低血糖?”张某的伤情为:“颏部软组织挫裂伤、劈裂牙。”后张某到北京某医院进行后续治疗,诊断为:“6┼5冠根折、4┼ 冠折”,再次后续治疗需成年后才能进行。
关于张某在体育课站立过程中晕倒致伤,原告认为体育课上邢某对全体学生罚站20分钟构成体罚。邢某认为因为学生课堂纪律不好要求全体学生站着反思这一事实属实,但站立时间不到20分钟,大概12分钟左右,并且该行为系正常的教学管理活动,不认为构成体罚,但邢某称张某在当天的体育课上课堂纪律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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