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某小学一年级学生小宇午休时间跑步入厕,在教室走廊上不慎碰到同学小鸿的脚,倒地受伤,造成10级伤残,小宇受伤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因责任难以明确,小宇将学校和小鸿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几名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万余元。
近日,垫江县法院审结了该案,法院判定学校已尽到安全保障责任,伤者自身担责80%,伸脚的学生担责20%。
原告小宇诉称,2015年9月23日午休时间,其在被告垫江县某小学校内走廊上跑步去入厕,途中被小鸿的右脚向后伸出踢到摔伤,后被诊断为左侧孟氏骨折,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需续医费10600元。
学校辩称,学校在每周集会和日常管理中,都强调学生安全意识,注重学生的安全管理,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原告受伤系其不小心踢到他人脚上摔倒所致,属意外因素,学校无责任;且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积极施救,避免了不良后果的加重和损失的扩大,对事故发生无过错,学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学校的诉讼请求。
被告小鸿及其父母辩称,原告摔伤是因为其自己不小心踢到被告小鸿脚上,对其伤害小鸿不应承担责任,应由原告自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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