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市教育局:应及时向各主管部门反馈
昨日,记者从石市教育局获悉,我市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对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教育设施用地保障、以及配建教育设施的建设与移交等均有详细的规定。条例中规定,当新建小区达到一定规模后,应当配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等相应的教育设施。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教育设施用地,现有或预留教育设施用地范围内不得兴建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也就是说,新建小区所规划出来的教育用地不得留作他用。
那么,新建小区业主一旦发现小区配建教育设施未建等现象,应该怎么办?市教育局相关人士答复说,一旦新建小区业主发现问题,可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反馈。
采访时,一位教育人士认为,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依法规范公建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移交和使用,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建设配建教育设施,相关职能部门也要相互协作,共同监管,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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