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5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兵役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12条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13条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6月30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14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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