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4.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法律制度建构
入选理由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指在现有立法已经承认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新设土地经营权。这一改革,有利于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运作,并能适应当前城镇化背景下农村人口流动的现实需要。2016年,法学界针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⒈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的法理解释、合宪性解释等。⒉农村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各自的法律性质、功能、分离的制度设计,如属于物权还是债权、存续期限等。⒊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分置后,具体实现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如继承、抵押、信托等涉及的法律效力、具体实现等。⒋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后农民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⒌“三权分置”对农业发展、农村经济等方面可能的影响。在现实变革的推动下,法学理论要为立法修改做好充分准备。
专家点评 自经济学界提出农地“三权分置”思想,并经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形成政策导向以来,围绕“三权分置”在法律上如何进行表达,法学界展开了充分研究,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策的进一步发展。如经济学界普遍认为,以产权经济学的权利约束理论为基础,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解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符合经济逻辑,主张在此观点指导下开展法律修改。但法学界主导意见认为,上述观点不符合法律逻辑,我国权利分解理论以“母子结构”为基础,即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所有权之上设定的权利负担,前者是后者的子权利;土地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的权利负担,前者是后者的子权利。如此理解,一是维系了目前的既有农地产权结构;二是符合法理地说明了在适度规模经营之下,经营主体所取得的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的子权利;三是便于修改法律,减少制度变迁成本。这一观点直接影响到中央“三权分置”意见的出台。此外,法学界还围绕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性质展开了讨论,形成了物权说和债权说两大对立观点;就“三权分置”之后的体系效应展开了大辩论。
(点评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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