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江歌案应归中日两国谁管辖?
假定本案陈世峰系网络上所称的中国山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属人管辖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本案陈世峰所犯罪行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对该案有刑事管辖权。
另外,如果陈世峰已经加入或取得他国国籍而丧失中国国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条的保护管辖权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本案陈世峰所犯罪行在日本属于应受法律处罚的重罪,且被害人江歌被害时具备中国国籍,属中国公民,同样也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对该案也有刑事管辖权。
而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陈世峰的罪行进行处罚,前提必须要将陈世峰引渡回国。由于引渡主要是条约义务,而中日两国目前并未缔结双边引渡条约,因此在没有双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中日双方仅能通过充分利用共同加入的国际公约来实现引渡。而中日两国通过共同加入的国际公约引渡成功的案件少之又少(例如1989年根据《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引渡劫机的张振海回国),本案要将陈世峰引渡回国存在实际困难。此外,根据“死刑不引渡”原则,即使对本案进行个案引渡成功,前提也必须是我国政府承诺陈世峰回国后不判处死刑。
三、中国法院对凶手有权继续追诉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规定的关于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问题,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即使陈世峰的罪行在日本已经受过刑事处罚,其若被遣送回国或刑满释放后回国,我国仍然可以对其罪行进行追究,这是我国国家司法权独立行使的表现,但应当考虑其在日本已经受过的刑罚情况。假定本案陈世峰在日本并未被判处死刑,其回国后我国经审查其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情况下,我国仍然可以再对其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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