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子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子项目验收。子项目验收工作包括自验收和项目验收两个阶段。自验收由业务单位自行组织,应在信息系统试运行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验收由教育部网信办组织,在自验收完成20个工作日内,由业务单位向教育部网信办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交子项目验收材料。教育部网信办在收到验收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子项目的项目验收。子项目项目验收通过后方可正式运行。
第三十条子项目延期验收。对无法按项目执行期完成项目验收的子项目,业务单位应向教育部网信办提交项目延期申请。经同意后,业务单位继续组织子项目实施;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一条子项目实施终止。子项目因故无法实施,业务单位应及时总结子项目执行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清理账目和资产,编制资金决算及资产清单,形成子项目终止报告,经分管部领导同意后,报教育部网信办、财务司。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教育部网信办组织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和规范。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教育部网信办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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