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讯 9月1日,厦门市委反腐办下发《关于严明中秋国庆期间纪律要求的通知》,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防止中秋国庆期间“四风”问题反弹回潮,确保廉洁过节。
通知强调,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自觉增强纪律意识,严格执行各项纪律规定,认真遵守“八个严禁”。对在9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违反“八个严禁”行为的,将从重从快查处。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强化责任担当,在抓好本级机关和本系统单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同时,要根据部门职责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并将其作为履行党委主体责任清单的一项重要内容,让“四风”问题无藏身之处。
通知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要聚焦监督执纪问责,要紧盯重要节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灵活采取各种方式进行抽查,并广泛发动群众,及时发现各种隐身“四风”问题。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越往后执纪越严、处理越重的要求强化责任追究,在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还要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对要求开展专项检查的职能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该检查的内容未检查,该发现的问题未发现,或者发现问题不移送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八个严禁”】
1.严禁用工会经费、福利费等公款组织“博饼”活动,严禁违规用公款吃喝,或以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宴请。
2.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博饼”及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发放过节福利,严禁用现金、购物卡、代金券给职工发放福利,或者发放数额上明显超标的高档奢侈商品等。
4.严禁用公款违规定制、购买、赠送节庆纪念品、纪念册等,或用公款购买赠送月饼、土特产等节礼。
5.严禁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或会员卡、购物卡、支付凭证、提货券、电子预付卡、微信红包等。
6.严禁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或以任何名义利用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内部食堂等搞奢靡享受、吃喝玩乐。
7.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借用管理服务对象的车辆。
8.严禁违反有关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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