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发电子邮件骂前老板,是否侵犯名誉权?近日,厦门一公司离职员工小吴因发电邮骂前老板,被告上法庭。前老板张老板状告小吴侵犯名誉权,向他索赔5万元“精神损失费”,并公开道歉。
发电邮骂人是不对,但这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近日,针对这一焦点问题,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名誉权纠纷。
员工发电邮 辱骂前老板
张先生是厦门一家投资公司老板。他起诉说,前年4月,小吴通过招聘进入公司担任售后客服。工作一年时间后,小吴就提出辞职。
小吴离职后,与人在外地创办一家电子商务公司。据张老板说,小吴创办的公司与原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所以,小吴经常采取散播谣言等手段诋毁其名誉,从公司挖走员工,甚至采取群发邮件的形式,公然诋毁、降低其人格尊严。
因此,张老板起诉要求小吴赔礼道歉,赔偿其名誉损失5万元,并当庭申请两名员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小吴曾群发两封带有侮辱张老板名誉的电子邮件。
同时,张老板还向法庭提交了小吴骂人的电子邮件内容和QQ聊天记录,用于证明小吴给公司员工群发邮件,内容带有侮辱性,侵害其名誉权。在邮件中,小吴谴责张老板“亏待员工”、“人品很差”、“私生活败坏”。
老板告上庭 索赔5万元
近日,张老板状告小吴,索赔5万元,并要求他恢复其名誉,立即停止侵权,还要在全国性媒体公开道歉。“是他先骂人,散布我的私生活流言,我才反击的!”法庭之上,被告小吴答辩说,是张老板向前同事散播关于他私生活问题的流言在先,他是在得知后才予以反击,与张老板展开对骂的。
另外,小吴还否认自己群发过诋毁张老板的邮件,只承认向张老板发过电子邮件,但他表示,对骂的内容虽然夹带个别不雅用词,但算不上侮辱。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张老板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小吴侵犯了其名誉权。因此,法院最终判定驳回张老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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