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厦门出台《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厦门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与原有政策相比,新政策对金融业的扶持力度更大。
在厦门新设立的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的最高限额提高至3000万元。
导报记者注意到,《意见》不仅扶持“请进来”的金融机构,对于本地金融机构“走出去”也有奖励。
请进来 奖励限额提高至3000万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在城市产业体系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昨日,相关人士告诉导报记者,《意见》出台,将进一步促使厦门金融业繁荣。
导报记者注意到,此次《意见》的“含金量”可谓很高。尤其是对于“请进来”的金融机构,扶持力度很大。
《意见》规定,对本市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的最高限额,统一由原来的2000万元提高到3000万元。
对区域性分支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境外银行代表处的一次性奖励标准,统一由原来的1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分别提高到200万元、150万元、30万元。
对在本市注册的金融机构总部增加注册资本金,按照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从1000万元提高至1500万元;对厦门市法人证券业、期货业机构到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奖励标准从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
走出去 最高可获奖励500万元
《意见》不仅在吸引金融机构“走进来”,同时,也鼓励本地的金融机构“走出去”。
对厦门市法人金融机构赴国内外金融中心城市设立资金运营中心、信用卡中心等持有牌照的专营机构,按实际到资规模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500万元。
此外,鼓励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繁荣。对在厦门新设立或新引进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认定符合厦门市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的,对地方综合贡献较大的给予一定奖励。
积极发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金融租赁)公司购入设备并被厦门市企业租赁使用的,按照租赁合同、发票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200万元。
购入厦门市地产设备开展业务的,最高奖励金额提高至300万元。对引进境内外大型物流仓储企业在厦设立金融物流仓储企业和第三方监管机构,参照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标准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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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厦门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修订完善厦门促进企业上市相关扶持措施,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导报记者获悉,对企业按照规定异地“借壳”或“买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厦门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原来的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其中主要生产经营地设在厦门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一次性奖励提高到300万元。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上市的厦门市企业,除按原政策规定享受一次性上市工作补助经费30万元外,还可按照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注册地在厦门的企业融资奖励的同等标准给予奖励,即符合募集资金的50%以上在本市投资的,按照融资金额从5000万元至10亿元以上的分规模给予50万元至30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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