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乃玲图
据厦门商报报道 40年前,一家人买房,但只登记在一人名下;40年后,三兄弟为争房子对簿公堂。对这起分家析产纠纷案,思明区法院的法官结合人民公社这一时代背景断案,并最终依“工龄”判分房产。
【案由】
40年后,三兄弟争房产
大强、二强、三强(均为化名)是兄弟三人,分别是家中的长子、次子、三子。
早在1971年,大强与他人签订契约,对方将位于曾厝垵的一幢房子以650元的价格转让给他。此后,大强夫妇、二强、三强,以及他们的母亲共5人一直住在这幢房子里。
转眼就是8年。1979年,大强、二强从房子中迁出,三强与母亲继续住在这幢房子里。
1992年,房产部门对房产所在土地作出《土地权属来源具结书》,上面记载“土地权属是XX出卖于我兄弟三人”,签章人正是大强。2008年,房产颁布《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其上载明这幢房子的所有权人为大强。
2011年9月份,为争房产,二强、三强将大强告上法庭。
【激辩】
房子是一人所有还是全家共有
二强、三强诉称,他们三兄弟的父亲早亡。在1971年时,为了解决住房问题,一家人共同向村民购买了这幢房子,并由大哥作为代表与卖方签订协议。1978年,一家人在房屋埕地边增建了两间石厝平房。1979年,二强也成家了,一家人拆户分家析产:大强另立一户,并分得这幢房子的前落后房一间、厅半间等;二强也另立一户,分得两间石厝平房等;三强与母亲共同生活,并分得这幢房子的前落前房一间、厅半间等。
后来,三兄弟又各自在同村建房,并先后搬到各自新房居住。二强、三强诉称,这幢房子是兄弟三人共同经历而积累的财产,理应共同享有。
大强可不这么认为,他认为房子是他独有的。他辩称,房屋产权登记在他名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他有排他性权利,两个弟弟没有继承和析产的权利。
大强还辩称,两弟弟虽然曾经一起共同居在这幢房里,但并不代表他们拥有房屋所有权。房产是他单独出资购买,两弟弟没有共同出资。他说,在1971年买房子时,二强才19岁刚成年,三弟13岁,根本没有能力购买讼争房屋。而他妻子当时月薪30多元,工资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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