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认定事故直接责任人:
瓦罐店人员
调查组经调查询问之后,基本还原事故发生现场,初步确定事故责任人。
调查发现,发生燃爆的气瓶属厦门市集顺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东浦路液化气供用点所有。调查组初步认定,事故发生时,“家乡瓦罐汤馆”人员(店主张爱琴、其爱人何魁及厨工李德毅已在事故中死亡)误将减压阀装在气瓶罐的液相出口上面,导致瓶阀开启时液化石油气以液相状态大量泄漏并迅速气化,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电器开关、空调、电风扇等点火源引发爆炸,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从调查情况分析,叶某典将该气液两相瓶送达“家乡瓦罐汤店”后,可能未进行安装,而由店主自行安装,由于该店内三名人员对该种气瓶罐的性能和安装使用不熟悉,安装错误导致爆炸。
另外,调查组发现,送气工叶某典于2008年经过厦门市燃气协会培训取得证书,2012年被燃气协会宣布作废,送气工叶某典在事故发生时实际没有送气工证。其次,在换气瓶时违反了有关送气管理规定,未检查用气环境,未帮助用户连接胶管,未检测是否漏气,未请用户签字确认,直接将气瓶交给用户。
调查组还发现,集顺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对其东浦路液化气供用点监管不力,因此认定,集顺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及其东浦路液化气供用点和送气工叶某典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名词
气液两相瓶
液化石油气在钢瓶内的状态是气、液共存状态。事故当中的爆炸“元凶”——气液两相瓶YSP118-II型钢瓶是双瓶阀钢瓶,连接有液相管的瓶阀为液相瓶阀,未连接的为气相瓶阀。气相瓶阀用于充装站充装,液相瓶阀连接高压胶管通过气化装置气化成气相使用,一般使用于用气量较大的场所,使用场所必须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按规定设置气化装置。
使用时,严禁将高压胶管接在气相瓶阀上,否则,该气瓶会被瓶组上的其他液相瓶倒灌导致满罐。当温度升高2℃至3℃,就会引起钢瓶物理性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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