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吧、游戏室
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禁止开办上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餐饮业(包括酒吧)
禁止在下列地点新设可能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的餐饮业项目:
(一)住宅楼;(二)距离住宅楼10米以内的建筑物;(三)未设餐饮业专用烟道的建筑物;(四)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住综合楼楼层;(五)市人民政府明令禁止设立餐饮业的其他地点。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六)从事餐饮、旅游、娱乐、运动等生产经营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餐饮、旅游及其他污染水源的生产经营项目。
公园内不得规划建设餐厅、酒吧、歌舞厅、夜总会、宾馆、酒店、会所等商业经营设施,以及有碍景观或者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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