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闽南网讯 必须配备营养师、持有岗位证书的护理人员的数量不能低于一定比例、有相应章程和管理制度……今后,在厦门开办养老服务机构将有“门槛”。昨日,厦门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年度考评不合格将限期整改
厦门已逐渐步入老龄化城市行列。截至2010年底,厦门共有户籍人口180.9万人,其中,60岁以上老年人23.4万。目前,厦门共有养老服务机构35家,总床位5072张。其中,公办养老院5家,床位1852张;民办养老院30家,床位3220张。
此次,厦门在全省率先出台了这一地方性管理法规。因考虑到规章的不易变动和简洁精练特点,《办法》在立法时不少具体的标准和数据并未明确。民政局将在明年元旦前出台配套措施,明确床位数、开办经费等具体标准。同时,民政部门将制定年度考评和等级评定制度,年度考评不合格的,将限期整改。
必须配备营养师和护理人员
《办法》明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送养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合同包括:服务内容和方式;服务期限和地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争议解决方式等。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到期可续签。
《办法》要求,养老服务机构必须配备适当数量的营养师和持有岗位证书的护理人员。
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时,要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的等级标准,实施全护理、半护理和自理三级护理服务。护理人员和全护理老人比例不低于1:4,和半护理老人比例不低于1:6,与自理老人比例不低于1:10。
养老机构要定期编制老年人营养食谱。定期为收住的老年人检查身体,建立健康档案。对患传染病的老年人,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并通知送养人。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定期对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和住处进行消毒,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
此外,除经民政部门同意外,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收住非老年人。
新办养老服务机构可优先划拨用地
《办法》要求,申请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必须符合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的布局专项规划;有相对独立的固定服务场所,并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等标准,以及养老服务机构建筑设计规范。
《办法》明确,对新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给予适当优惠。不过,未经依法审批,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对养老服务机构,厦门已有床位建设补贴和床位运营补贴。《办法》出台后,还将尽量提高扶持标准,同时增加床位综合责任险补贴,“三无”、“五保”和“有特殊困难老人”入住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补贴等新的补贴种类。
近年来,厦门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养老基础设施。去年,投资1个亿的厦门市社会福利中心改扩建工程投用。目前,集美、海沧区社会福利中心项目已完工,即将投用;同安、翔安区社会福利中心项目也已开工,将实现岛内外公办福利中心全覆盖。(本网记者 郑友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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