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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沧法院首例判决:“好意同乘”可减轻责任

法官说法

“好意同乘”为何可以减轻责任?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本案中阿宗让颜老汉搭车,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属于好意同乘。所谓好意同乘,是指搭乘人经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并无偿搭乘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搭便车、搭顺风车。

  好意同乘属于合同关系,但与《合同法》所规定的客运合同有着本质区别,驾驶员并不对搭乘者收取任何费用;另外,好意同乘为了自己,并不是为了同乘者服务,“好意”没有 《合同法》上规定的义务,而仅仅是出于朋友关系或道德上的同情而愿意自觉提供帮助。

  法官认为,对于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虽然同乘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但由于运行人搭载同乘人并未收取任何费用,是一种无偿行为,也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为鼓励助人为乐的行为,不能要求运行人承担与一般交通事故中一样高的赔偿责任,同乘人应自担部分风险,因此,应适当减轻被告应承担的补偿责任。

律师说法

乐于助人 如何避免反遭索赔?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说,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绝不意味着乘车人甘愿承担风险,“好意同乘”不能作为驾驶员和车主免责的根据。

  其次,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车,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要驾驶员和车主按照客运合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酌情让车辆所有人给予受到伤害的好意同乘者一定补偿。

  林敏辉说,虽说驾驶员承担的是补偿责任,但这种责任还是会让很多助人为乐的市民感到难以接受。他建议,对于无偿的好意同乘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可以提供一定的保障经费对伤者进行适当补偿安慰,这样就可以避免乐于助人反遭索赔的尴尬。

专家说法

“好意同乘”行为 应当受到鼓励

  好意同乘究竟是一种什么行为?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说,这一行为在法学理论上是有争议的。

  应当说,好意同乘是运行人出于好意,也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值得肯定和鼓励,法律上应保护运行人助人为乐的积极性。对因好意同乘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案件,若不认可好意同乘的特殊情况,则有违社会公平和道德。

  但是,好意同乘并不表示完全免除运行人的责任,也不意味着乘车人自愿承担乘车风险。我们应确立好意同乘法律规则,即在好意同乘中发生的因有过错的运行人的原因而致搭乘人死伤进而引发诉讼时,可酌情对运行人减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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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没有法律规定

  据了解,如今有车一族顺路免费带人已是常事。然而,一旦出了车祸,乘车者受到了人身伤害,损失由谁赔偿或补偿?对于这类“好意同乘”行为,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由此引发了很多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在损失大于保险公司赔偿额时,应根据民法的公平公正原则,由乘车人和车辆驾驶人平均分摊损失;另一种观点却认为,驾驶员全面操控车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车内乘客安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要求驾驶员按驾驶规则、交通规则操作车辆。只要驾驶员有酒后驾车、超速等严重违反安全法的重大过失行为,就应为事故后果买单。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杨立新认为,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要车主或驾驶员按照客运合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不公平的。因此,杨立新认为,可以让车辆所有人给予受到伤害的好意同乘者一定的补偿,应由法院酌情确定具体数额,但一般不少于对一般受害人赔偿数额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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