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市人社局发布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见习补贴办事规程的通知。见习对象为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岁至24岁登记失业青年。除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外,我市范围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均可申请成为见习单位。
在补贴标准方面,通知规定,对招用见习对象范围内的见习人员到岗见习,且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见习单位,根据实际见习时长及见习人员数量,按每人每月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10%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按实际见习天数计发(以每月30日折算)。见习补贴时长为3至12个月,低于3个月的,见习单位不享受补贴;见习期超过12个月的,超出部分不享受补贴。
需要注意的是,见习人员已参加个体户参保的,视同为已在本市就业参保,不纳入就业见习对象范畴。(海西晨报记者 张鑫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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