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企业高管卢某落马,妻子连某与其离婚后发现,两人婚姻续存期间,卢某养着一个情妇。除了每月给情妇“包养费”外,卢某甚至用贪污所得为情妇买房买车,用夫妻共同财产供情妇日常开销。一怒之下,连某将卢某情妇告上法庭,法院最终支持她拿回前夫赠予情妇的“包养费”。近日,湖里法院发布一起合同纠纷案。
2003年4月,连某与卢某登记结婚。2017年7月,卢某因贪污被判处有期徒刑,同年11月,二人离婚。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连某发现,2013年1月,卢某竟包养了一名情人小玲,截至2015年1月,卢某共支付给小玲包养费240万元。“其中90万他付了上海一套房产的首付款,其余钱都用于平时的花销和房子装修。”小玲辩解说。
而卢某则表示,自己在担任某企业总经理期间,年薪大概150万元,自己总共付给小玲400万元-500万元,其中合法收入200多万元。
法院查明,在2016年4月,小玲曾与某企业签订《协议书》,约定返还由卢某用赃款购买的上海某房产首付款及奔驰车一辆,折合人民币122.5万元。根据相关证据得出,自2013年与小玲成为情人关系后,卢某共赠予小玲26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赠予小玲的相关款项,属卢某与连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夫妻双方均拥有平等的处分权。卢某在未征得连某同意的情况下赠予小玲260万元,显然属于卢某非因其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的重大擅自处分,不但侵犯了连某的财产权,也有违公序良俗及婚姻伦理,该赠予行为无效。小玲明知卢某有配偶而接受卢某赠予的钱款,并非善意取得,应当返还该款项。鉴于卢某同意该款项归连某所有,连某要求小玲返还该款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确认卢某赠予260万元给小玲的行为无效,一审判处小玲应将260万元返还连某。据悉,小玲已提出上诉。(厦门日报记者谭心怡通讯员湖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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