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协议付了定金后,购房者意外遭限购,房子无法过户,定金能不能退?近日,购房者张小姐为此状告卖房人,要求对方返还25万元定金。
付了定金突遭限购 索要不成上诉法院
据购房人张小姐说,她于2017年3月12日与卖方老黄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张小姐出资226万元购买老黄位于集美区的住房一套。
合同签订后,张小姐通过银行转账向老黄支付了购房定金25万元,并约定了后续房款的支付方式。双方还约定,老黄抵押权注销并取得产权证后10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前往银行办理商业贷款手续,在张小姐银行贷款审批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然而,过户之前,发生了“意外”。原来,2017年3月24日,厦门市出台房产新政,厦门市户籍成年单身(含离异)人士在厦门市限购1套住房。
张小姐也受到了新政影响,她也属于新政的“限购对象”。因为,张小姐于2013年离婚,截至庭审时仍为离异单身,其名下已有集美区的住房一套。因此,张小姐遭限购,后续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为此,张小姐多次与老黄协商解除合同、退回押金,但都没有结果。近日,张小姐为此向集美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责任不归任何一方 法院判决房东还钱
张小姐起诉认为,限购政策出台后自己不符合购房条件,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解除,老黄需返还定金25万元。
但是,被告老黄认为,限购政策只是针对文件发布后的房产交易进行限制,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因厦门市发布限购政策,张小姐不能再次购房,双方已无法办理交易登记手续。限购政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当按照“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予以公平处理。
因此,法院最终一审判决解除讼争《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老黄向张小姐返还购房定金25万元。
律师提醒
合同条款可约定政策因素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认为,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房屋买受人在合同签订后由于限购政策而无法办理过户的,买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所支付的购房款和定金。而且,这种情形不属于违约解除,卖房人应当将定金或购房款返还。
林律师还提醒说,购房者在考虑购房初期要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比如先了解其他地区的购房政策等相关信息。其次,订立合同时,在合同内预先约定好相关条款,如因政策变动导致无法完成购房,合同自动解除之类的内容。(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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