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用我们夫妻共同积蓄购买的,怎能凭我老婆一纸协议,就无偿赠送给她的情人?”
法庭之上,阿勇(化名)痛心疾首,他向法官陈述说,老婆及其情人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也侵犯了我的利益”。
近日,厦门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蹊跷的“赠房案”。
老婆慷慨,“送”房给情人
这场官司缘于一纸“无条件送房子”的协议。
数年前,阿勇的妻子芳菲(化名)跟人签了一份协议,协议中针对阿勇夫妻一套位于湖里区的房子进行了约定,说这套房子“出卖权归芳菲和李生(化名)共同决定。如有一方不同意出卖,此房产不得出卖。如有出卖房产时,芳菲无条件补偿100000元给李生”。
让阿勇愤怒的是,房子是他们夫妻七年前购买的。他们夫妻是2000年登记结婚,2005年拿到房屋产权证的。
阿勇说:“这套房子是我们夫妻的共有房产,根本没有第三者什么事。结果协议中,却约定没他同意不能卖,而且出卖时,还要无条件补偿10万元给他。”
更让阿勇伤心的是,这一份协议,还有第二项。针对这项约定,他老婆更“慷慨”,直接将另一套房子送给了“第三者”。约定说:“双方共同投资的都市新巢,无条件归李生所有,2010年1月前,芳菲无条件协助李生,把产权办理到李生的名下。”
当知道妻子跟别的男人签下如此“败家”的协议后,阿勇和妻子大吵了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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