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侵害共有权协议应无效
福建信海律师所林敏辉律师:合同自由是有限制的,如果所订立的协议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则协议就会被认定为无效;还有,如果没有处分权的当事人以订立协议的方式处分了第三人的财产,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芳菲无权独自处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其与李生签订的协议就属于此类协议之一,实际侵犯了芳菲丈夫对该房屋的共有权,是无效的。
近几年,类似此类因婚外情导致的财产纠纷有逐步增加的趋势。在这种案件中,作为第三者往往以“不知道属于共同财产”为由来对抗,认为属于双方之间自愿达成了协议,与第三人无关,但实际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的财产大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擅自处分的行为或者赠与第三者的行为往往是无效的。受害的配偶作为无过错方,是可以起诉要求返还的。
专家说法:“赠与协议”可以撤销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夫妻共同财产是共有财产的一种,应贯彻《物权法》规定的共有规则,《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同共有的房屋,是对对方共有权的侵权行为,不应当确认其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合同法》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除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之外,都需实际赠与后才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尽管有“赠与协议”,但不动产在没有进行过户登记之前,所有权并没有转移,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的是应准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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