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木工班组施工完毕,还没等到结算工资,老板就跑了,94名工人为此愁眉苦脸。近日,在市检察院的督促下,老板拿出30余万元将欠薪结清了。昨天,这些工人高兴地搭车返乡了。记者获悉,在该案办理中,市检察院首次采用逮捕案件公开审查这种方式。
2015年4月,何某雇佣老杨和老刘两个木工班组的94名工人,到帝景苑一期进行模板施工。临近工资结算时,何某发现自己非但没赚钱反而亏损了,于是逃匿至江苏,一共拖欠工人工资共计30余万元。
案发后,市劳动监察部门及市公安局多次通知何某到案,但他拒不配合,后被公安机关抓了回来。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期间,何某的家属多方筹集资金,最终全额付清了拖欠的工资。
在案件办理期间,市检察院还召集被拖欠工资的工人代表、何某的代理律师、公安机关、劳动监察部门、市人大代表及市检察院特约检察员,召开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审查会。木工组长老杨作为工人代表发言:“我们对处理结果很满意。感谢司法机关对我们的关心,让我们得到了保护。”
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检察机关认为,何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积极偿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法律规定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决定不予以批捕。
【相关法律】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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