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条件】
当年度本人月退休金或养老金低于1617元
【新条件】
当年度月退休金或养老金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
为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过重产生的经济困难,市人社局、财政局日前对我市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有关事项做出调整,记者了解到,该新规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其中,对于《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办法》(下称《办法》)中关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退休人员享受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的条件,由原本的“当年度本人月退休金或养老金低于1617元”,调整为“当年度月退休金或养老金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补助金额仍按《办法》规定执行。
新规同时扩大了参保人员纳入自付医疗费计算的医疗费用范围,在《办法》中原本规定的四项医疗费用情况基础上,新增“个人健康账户或家庭医疗共济网抵付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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