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2016年1月1日起我市社会救助标准将进行上调,其中城乡低保标准上调11%,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的分散供养标准和集中供养标准分别上调11.7%和10.9%。
今年出台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中明确了我市社会救助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相衔接的调整机制,今年7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500元,市民政局随之上调社会救助标准。调整后,我市社会救助中基本生活救助部分的支出资金将比2015年增加约1526万元,达到约11967万元,惠及2万余名社会救助对象。
变化1
城乡低保标准上调 从每月550元调为610元
按照我市城乡低保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36%~42%确定的调整机制,2016年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10元,提高60元。调整后的低保标准预计为2015年我市城镇居民月人均消费支出的25%(2015年上半年我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4626元),同比2015年增长11%,符合民政部的相关规定。
变化2
救助供养标准提高 涵盖孤儿、农村五保对象等
调整机制明确,我市孤儿供养标准按低保标准2.5倍确定,其他特困对象中,集中供养的按低保标准2倍确定,分散供养的按低保标准140%确定。因此,我市孤儿供养标准由分散供养的每人每月900元、集中供养的每人每月1200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525元;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的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7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60元,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20元。
同时,矽肺病救济对象补助标准按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确定,由每人每月1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20元;60年代退职职工40%救济对象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9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20元。
变化3
低收入家庭标准调整
从每月1100元调为1220元
2016年我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和财产标准也有所调整。按照我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按低保标准2倍确定的调整机制,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每人每月1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20元,财产标准由每人26400元调整为每人29280元(收入标准的2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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