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日前召开的第12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草案)》。该规定对危险房屋治理做出明确相关规定,其中,对不履行危险房屋治理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将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覆盖原来监管盲区
明确监管责任
其实,早在1997年我市就公布施行了《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防治管理规定》,有效加强了房屋安全管理、推动危险房屋治理改造工作,但也存在一些亟须破解的问题。比如,原规章未能涵盖所有类型房屋,部分房屋处于监管盲区,如农村私房未纳入房屋安全管理范畴;原规章在房屋安全责任人确定以及相应义务、责任等方面还不够具体,关于房屋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以及属地管理责任划分等也不够明确。为此,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其列为今年政府规章立法项目。
新规定破解了各种难题。全市合法建造或者具有合法产权房屋包括农村私房的安全责任确定、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都适用该规定。此次规定明确了房屋安全责任人是房屋安全的责任主体。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而对购买部分产权的房屋、代管房屋、公有房屋等也都相应明确了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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