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政府近日印发《石狮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分别从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机制、用地和建设标准、申请对象资格条件、申请和审批程序、建设和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明确,根据规定,村民申请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该《规定》针对石狮市沿海五镇行政区域内的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建造自住住宅的审批,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即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申请异地新建住宅,须将旧宅基地退回村集体,此外,原有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将不得批准宅基地。
根据《规定》,申请的宅基地用地标准一般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具体为:每户家庭人口3人以下(含3人)的,申请批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的可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即不超过110平方米。每户家庭人口3人以上的,申请批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记者许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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