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无明文禁止代孕
“一部法律的制定是对已经达成共识的问题作出明文规定,而对于有争议的问题可以暂不涉及,这不仅可以提高法律出台的效率,也是不让有争议的问题过于草率地写入法律,以免产生更大的负面影响。”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说。
对此,有观点认为,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删除禁止条款,就表示代孕是合法的。
“目前确实没有法律和法规层面的规范,原卫生部的规定只是行政规章,不具有限制公民权利的效力,不能作为禁止代孕的法律依据。至于禁止医院开展代孕服务的政策,则只能约束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为,不能依此规章限制公民行使权利。至于对代孕进行的集中整治行动,也只能是整治医疗机构,并不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约束力。”杨立新说。
对此观点,李明舜表示认同,他说,打击代孕医疗机构,是禁止代孕的其中一环,对代孕双方当事人进行的代孕行为也不能听之任之。现实生活中代孕双方当事人规避有关规定,例如选择去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代孕等,对此类行为也要加以规制。
原则禁止可适当放开
“显然,完全放开代孕政策,使代孕在全国范围内大量展开应用,会出现不少法律问题,不仅仅是亲属关系的认定不易处理,而且会出现大量非法、商业性的代孕,不法商人借此牟利,导致伦理混乱,孕母的人格尊严、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受到损害。”杨立新说。
杨立新指出,考虑到代孕人群的需求,对代孕完全禁止也行不通,因此,应当采取适当的灵活措施,在禁止代孕的原则下,采取适当放开政策,允许有迫切需求的家庭,能够通过代孕而使血缘关系存续下去,也使民族的繁衍得到保障。
“综合观察我国学界对代孕问题的基本意见,就是原则禁止、适当放开。这也是立法机关在审议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时,对是否规定禁止代孕条款所依据的基本思路。”杨立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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