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农民群众“三块地”的用益物权,增加财产收益
此次《意见》提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落实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收益。”
“这项涉及数亿农民切身利益的规定要求,是对正在实施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衔接与明确。”迟福林认为,近年来,城镇化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农村土地问题,与农地使用权物权性质不完整直接相关。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财产权。
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管理最严格的是农用地,权能受限制最多的是宅基地,因为这关系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及农民的居住安全。目前宅基地使用权人只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没有收益的权利。“落实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意味着农民对于这“三块地”可以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未来需要进一步明晰界定和保护各类土地产权形式,形成广大农民获得财产权收益的重要来源。
去年2月,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河北省定州市等33个县级行政区域被选作试点区域,进行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及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据了解,在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面,有关部门明确,试点行政区域在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宅基地退出实行自愿有偿,转让仅限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既防止城里人到农村买地建房,导致逆城市化问题;也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出了制度安排。
面对农民增收乏力的现实,增加农民财产收益,对于稳定农民增收意义重大。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需要审慎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管怎么改,底线不能突破,即土地公有制性质不能改变、耕地红线不能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能减弱、农民利益不能受损。
《 人民日报 》( 2016年12月19日 1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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