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界定公共利益范畴,防止随意扩大化,遏制征地与拆迁矛盾
随着各地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关于征地的纠纷时有发生。由于财产征收征用制度不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个别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占用和征收土地时,没有保障全部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国土资源部每年多次挂牌督办地方政府的违法征地问题,并问责有关负责人。
此次《意见》明确,“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
接受采访的法律专家表示,《意见》的重点就是“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对于公共利益的表述,记者查询发现,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和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中也沿用了相关表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将国防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教育等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需要界定为公共利益。
究竟何为公共利益?有专家认为,其实这是一个相对概念,比如一个经营性的游乐场,既能带来就业、税收,又不污染环境,在有的国家也可能被界定为公共利益。
迟福林提出,有关部门应该根据《意见》精神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科学界定公共利益的范畴,确定好公共利益的边界,防止将公共利益随意扩大化。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建议,应当在公共利益的认定时引入听证程序。除了政府,利益受损代表和独立的相关专家代表也应该参加。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强势的受益主体如果主张某一项目的建设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专家表示,征地与拆迁矛盾多发,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补偿不尽合理,或是补偿被拖欠。此次《意见》提出,“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完善国家补偿制度,进一步明确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关于征地补偿,‘合理’这个词以前经常提,‘及时’好像还是第一次提。补偿是多少,是事前补还是事中、事后补,这些都该在征收征用之前约定好,并确保落到实处。”专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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