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民事案件。《纪要》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对一些用人单位而言,“末位淘汰”是针对员工激励和考核的机制,就其制定的初衷而言,不存在问题。但如果把“末位淘汰”就等同于解除劳动合同之依据,且员工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制度或损害单位利益的前提,其理由则是不充分的。这一点要义,已被最高法以《纪要》的形式明确。
“被末位”的劳动者不能胜任本岗位,但其劳动的权利并不能因此被剥夺,可以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来完成能力养成。但对于用人单位尤其是民营企业而言,在招聘员工之初,除了一纸文凭的直观外,很难掌握到对方真实的素养和能力。在入职培训完成并上岗之后,员工的良莠不齐才能有所体现。这里面,保不齐就有“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懒散员工。在明确不能用“末尾淘汰”“竞争上岗”来解除劳动合同的维度下,且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都收效甚微的情况下,面对这些“闲人”,用人单位就办法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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