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市法院西洋法庭成功化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1月22日,原告颜某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唐某因生意需要,向其借款人民币7万余元(期间被告已经偿还人民币1.5万元),还需还款6.1万元。
审理过程中,经办法官发现:借据是由原告颜某本人所写,签名是被告朋友高某所写,捺印则是被告当事人的。且原告颜某主张被告借款是生意周转所需,部分现金亲手付给、部分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被告唐某反辩不存在借贷关系,主张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经办法官让原、被告双方拿出证据举证,举证时间10天。
举证期间,原告颜某提供的银行流水账单不符;被告唐某也无法提供不受法律保护关系的证据。经办法官从情、理与法等多角度说服,双方退让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纠纷就此化解。 (颜建波 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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