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登记前置需要哪些许可文件? 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目录
企业登记前置是指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时所要办理的经营范围中有国家法律或法规规定需要取的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
企业登记前置需要哪些许可,分别由哪些许可机关以何种许可方式进行许可审批?闽南小编整理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目录一览表。
企业登记前置许可文件
序号 | 项目 | 设定依据 |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 | 备注 |
1 | 国有独资公司 |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 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 |
2 | 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⑴国家工商总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⑵以募集方式设立还应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⑶上市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 |
3 | 国有企业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 |
4 | 集体企业 |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⑴城镇集体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⑵乡村集体企业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 | |
5 | 中外合资企业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基实施细则 |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批准证书 | |
6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实施细则 | ⑴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批准证书;⑵由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 | |
7 | 外资企业 | 《外资企业》及其实实施细则 | ⑴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⑵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 | |
8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⑴ 《道路运输条例》;⑵《国际海运条例》;⑶《注册会计师法》;⑷《进出口商品检验法》;⑸《银行业监督管理法》;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⑺《新闻出版署关于对境外传媒在我国设立办事机构加强审批管理的通知》;⑻《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 表机构管理办法》;⑼《认证认可条例》;⑽《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⑾《旅行社管理条例》;⑿《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广电总局新闻出版 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境外传媒在我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加强审批管理的通知》;⒀《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 法>的通知》 | ⑴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⑵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 构,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⑶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处,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⑷外国检验鉴定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国家商 检部门许可;⑸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含外国银行关闭分行并在同城设立代表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审批;⑹境外版权组织和权利人在华设立 代表机构,经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批;⑺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新闻出版机构在内地设立办事处,经新闻出版署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⑻外国保险机构设 立驻华代表机构,经中国保监会审批;⑼设立境外认证机构的代表机构,由国家认监委批准;⑽外航驻华常设机构由民航总局审批;⑾外国旅行社常驻代表机构由国 家旅游局审批;⑿境外广播电影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由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⒀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 |
9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 ⑴《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⑵《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 ⑴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⑵石油、天然气(含煤气层)对外合作建设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审批 | 取消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审查(见第二批第72项) |
10 | 企业名称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司名称冠以“中国”等字样问题的通知》 | ⑴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企业名称由国务院批准;⑵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字样以及不冠以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 | |
11 | 农作物林木种子生产经 营 | 《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⑴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由省级农业、林业部门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⑵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 可证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部门核发;⑶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及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的经营许可 证,由国务院农业、林业部门核发;⑷农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睥生产、经营由国务院农业部门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⑸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 工由省级以上农业部门批准;⑹外国投资农作物种子生产和经营由农业部审批 | 草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参照执行 |
12 | 种畜禽生产经营 | 《种畜禽管理条例》 | ⑴生产经营畜离冷冻精液、胚胎或其他遗传材料的,由省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⑵其他种畜禽生产经营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
13 | 鲜茧收购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放鲜茧收购资格证书 | |
14 |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 | 《农业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⑴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⑵设立其他饲料生产企业由省级饲料主管部门审批 | |
15 | 化肥农膜经营 | 《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 | 国家委托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专营 | |
16 | 木材 经营(加工) | 《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木片经营加工单位,加强木片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 | ⑴重点国有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⑵木片经营加工由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
17 | 水产养殖业捕捞业 | 《渔业法》 | ⑴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由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⑵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及中国与其他国家共管渔区或出海从事捕捞业,由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发放捕捞许可证;⑶其他捕捞业由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发放捕捞许可证 | |
18 |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 《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⑴ 矿产勘查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勘查许可证;⑵设立矿山企业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源,其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开采由国务院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发放划定矿产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其他矿产开采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放划定矿区的批复文件;⑶黄金开采由国家黄金管理部门核发开采黄金矿产 批准书,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 | |
19 | 煤炭开采生产经营 | 《煤炭法》 | ⑴煤炭开采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由省级煤炭主管部门核发煤炭经营资格证;⑵煤炭经营由省级充上煤炭主管部门核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其中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除外 | 煤炭主管部门为发改委 |
20 | 食盐生产批发 | 《食盐专营办法》、《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 ⑴ 开发盐资源、开办盐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⑵开采矿盐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⑶食盐生产由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核发定点生产批准文件,其中碘 盐加工还必须取得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的批准文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⑷批发由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核发食盐批发许可证;⑸零售由商品流通主管 部门指定或者批准委托经营 | 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为国家发改委 |
21 | 成品油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通知》 | ⑴炼油由国务院批准;⑵批发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核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⑶零售、仓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成品油零售、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 成品油属于危险化学品还应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22 | 电力供应 | 《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 ⑴由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核发供电营业许可证;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核发供电营业许可证 | |
23 | 航空运输 | 《民用航空法》 | ⑴ 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核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⑵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核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证;⑶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核发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⑷生产、维修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由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审批 | 取消营业部的设立审批(见第一批第535);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审批保留一年(见第三批改变管理方式第27项) |
24 | 铁路运输 | 《铁路运输企业行政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 国务院及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 |
25 | 道路运输 | 《道路运输条例》 | ⑴客运经营、货运经营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⑵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许可证;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许可证 | 取消城市客运交通运营证审批(见第三批第87项) |
26 | 出租汽车经营 |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 县级以上公共客运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取消出租汽车在外地从事起、迄点均在该地区的经营活动审批(见第三批第84项) |
27 | 小轿车经营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审批 | 取消轿车生产企业销售网点核准,设立一年的过渡渡期(见第三批第237项) |
28 | 水路运输及服务 |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⑴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经营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⑵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 |
29 | 国际海运 | 《国际海运条例》 | ⑴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核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⑵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登记;⑶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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