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 |
《港口法》 |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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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民用枪支制造、配售 |
《枪支管理法》 |
⑴制造民用枪支由公安部核发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⑵配售民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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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营业性射击场和制造、销售弩及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 |
《枪支管理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 |
由省级公安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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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 |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⑴生产、储存由市(设区)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批准书;⑵经营由市(设区)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⑶运输由公安部门实行资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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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公章刻字业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公安部门核发特行许可证 |
取消非公机构公章刻制单位审批(见第三批第41项) |
35 |
危险化学品 |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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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监控化学品生产及生产设备技术进出口 |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⑴ 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⑵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实行特别许可制度;⑶进出口第一类监 控化学品的,经国务院化学品的,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查批准;⑷进出口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 批准 |
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为国家发改委 |
37 |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 |
《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易制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
生产、经营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根据生产经营的品种确定审批主管部门 |
38 |
化学试剂生产 |
《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经委、化学工业部等部门关于调整和整顿化学试剂厂点的通知》 |
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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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食品用化工产品生产 |
《食品用化工产品生产管理办法》 |
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点生产,并核发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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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化妆品生产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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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药品 |
《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管理的通知》 |
⑴ 药品生产、批发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经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⑵麻醉药品生产由国务院 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麻醉药品经营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⑶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生 产、经营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定;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经营分别由省级、县级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 定;麻黄素及其单方制剂和供医疗配方用小包装麻黄素生产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指定,购销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麻黄素定点经营企业承担。⑷医疗用 毒性药品生产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计划生产;经营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⑸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由国务院卫生 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⑹戎毒药品生产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 |
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的管理职能调整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审查(见第一批第84项) |
42 |
中药材经营 |
《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的通知》、《整顿中药材专业市场的标准》 |
⑴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药品(中药材)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呆证;⑵甘草、麻黄草、麝香、杜仲、厚朴等中草药由国家指定经营 |
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由省级发改委(经贸委、工交办)等核发(见第三批下放管理权限第4项) |
43 |
血液制品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
⑴生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⑵开办经营单位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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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放射性同位毒与射线装置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
⑴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⑵生产、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由省级卫生部门许可,同级公安部门登记;⑶涉及到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的,登记前还须经环保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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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农药生产经营 |
《农药管理条例》 |
⑴生产经省级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⑵经营由国家指定,属于化学危险品的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
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为国家发改委 |
46 |
兽药生产经营 |
《农业法》、《兽药管理条例》 |
⑴生产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⑵经营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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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营利性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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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医疗器械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⑴第二类、第三类器械生产、经营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⑵假肢和矫形器(辅助)生产装配企业资格由省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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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银行业金融机构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 |
⑴商业银行、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⑵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由外汇管理机关核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
含邮政储蓄网点 |
50 |
非银行金融机构 |
《银行监督管理法》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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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证券业 |
《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 |
⑴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章程、公司形式、合并分立及终止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⑵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修改章程、变更重大事项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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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 |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实行业务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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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期货业 |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
⑴期货经纪公司设立、业务范围、解散、合并、分立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⑵境外期货业务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批复 |
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设立审批下放到证监会派出机构,颁发营业部经营许可证(见第三批下放管理权限第32项);取消期货经纪公司分公司的设立核准(见第三批第298项) |
54 |
保险业 |
《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 |
⑴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名称、注册资本、住所、业务范围、合并、分立、修改章程、变更出资人、终止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批;⑵保险资产管 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终止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批;⑶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机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 |
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设立审批权限下放到保监会派出机构(见第三批下放权限第38、39、40项);取消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的开业核准(见第三批第325、326、337项) |
55 |
典当行 |
《典当行管理办法》、《典当行治安管理办法》 |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公安部门核发特行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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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邮政通信业 |
《邮政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转邮电部关于加强通信行业管理和认真整顿通信秩序请示的通知》 |
⑴邮政企业设置由国家邮政局批准;⑵分支机构由省级邮政局批准;⑶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单位由省级以上邮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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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 |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 |
省级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核发《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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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电信业 |
《电信条例》 |
⑴基础电信业务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⑵增值电信网运营由省级以上电信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⑶外商投资电信业务由省级以上商务部门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核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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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互联网服务业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⑴ 经营性互联信息服务由省级以上电信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信息服务的,在取得许可证之前应经有关 主管部门同意;⑵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由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⑶网络文化经营单位设立由文化部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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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无线电台(站)设立 |
《无线电管理条例》 |
设区的市以上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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