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大米发现过期,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十,近日,泉港法院审结该院首例“退一赔十”案,一审判决被告某超市退还原告何先生购买大米的货款887元并支付赔偿金8870元。
今年7月2日和7月3日,何先生到泉港某超市购买“仙桃”大米、“八里香”大米共17包887元。买回这些大米后,何先生发现大米的生产日期为今年3月3日,而包装袋上显示保质期为3个月,说明大米都已超过保质期。7月3日,何先生便向泉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该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双方意见不一致,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何先生认为超市公开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过期食品,应该退一赔十,遂于8月3日向泉港法院提起诉讼。
超市称何先生购买的大米确实已超过保质期,那是因为销售人员疏忽,没有及时清理过期商品,并非“明知”产品瑕疵而故意销售。超市认为,何先生明知大米是过期产品而多次购买,显然不是用于生活消费,有恶意索赔之嫌,且食品安全法的十倍罚则是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为适用条件的。本案并未对何先生造成损害,故不应适用十倍赔偿罚则。超市请求法院判令驳回何先生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泉港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承办此案的法官说,本案中,超市对其说法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其上述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记者 黄雅珊 通讯员 欧建平 庄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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